河南工程学院校友会(河南工程学院河南校友会)章程
    2021-04-28 10:53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工程学院河南校友会”,英文名称为:The Henan Alumni Association of He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简称(HNIE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络河南工程学院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强母校凝聚力,扩大母校社会影响;

    (二)发挥校友的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共同探索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筹措办学资金等事宜。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作贡献;

    (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编印出版《河南工程学院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河南工程学院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河南工程学院校友:

    1.曾在河南工程学院及前身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校名沿革:郑州工人技术学校、郑州煤矿学校、中南煤矿干部学校、河南煤炭工业干部学校、郑州煤炭工业学校、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郑州煤田职工地质学院)和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名沿革:郑州纺织工业学校、河南纺织工业学校、河南纺织工业学院、河南纺织技术学校、河南纺织职业学校、河南纺织工业专科学校)等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2.曾在河南工程学院及其前身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河南工程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河南工程学院董事会董事、名誉董事等;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不在上述范围,但与河南工程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的,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可吸收为河南工程学院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河南工程学院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事务,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如:日常办公费、学术交流和联谊等活动、编辑出版《河南工程学院校友通讯》等刊物费、必须承担的接待费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校友基金、利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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